全市供销系统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商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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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1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环境烟草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08号)、《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商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供销〔2018〕198号)文件精神和落实全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按照省供销社要求,市供销社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系统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商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县(区)供销社在基层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配送中心、超市、农家店(便民店)、村级电商终端、庄稼医院等基层组织开展全系统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商品专项整治行动,对供销社基层网点经营的食品、农资商品等全面开展自查,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商品侵害农民利益、破坏农业生产的各类违法犯罪。同时,加大力度组织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货源,通过连锁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多种方式,发展农村食品配送,推进优质食品、农资商品下乡进村和农村食品、农资商品经营网点规范化建设,保障2019年春节、2019年春耕期间农村优质食品和农资商品有效供应。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供销系统基层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配送中心、超市、农家店(便民店)、村级电商终端、庄稼医院,特别是开放办社加入供销社,悬挂供销社标识的农村加盟店、村级便利店等基层网点。
(二)重点商品。食品类: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食品、肉及肉制品等农村消费类食品。农资类:化肥、农药等商品。
(三)重点工作。对供销系统销售的食品、农资商品展开“拉网排查”,查找是否存在销售伪劣假冒、侵权“山寨”、“三无”产品、过期失效、禁用农药、肥料偷减有效含量等严重侵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要现场严肃整改落实,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和自查自纠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从合规合法渠道进货,做好食品、农资商品的进销货管理和流通监测,确保经营食品、农资商品的安全可靠。
三、步骤措施
第一阶段,开展自查阶段(2019年1月)。各县(区)供销社对区域内的基层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配送中心、超市、农家店(便民店)、村级电商终端、庄稼医院开展自查(包括开放办社悬挂供销标识的基层网点)。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2月)。各县(区)供销社对各基层网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规范供销系统农村食品、农资商品经营行为,确保经营食品、农资商品的安全可靠。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2019年3月)。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工作信息,不断巩固整治成果,提炼形成有效监管模式,宣传推广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供销社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商品专项整治行动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成立供销系统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商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供销系统的基层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配送中心、超市、农家店(便民店)、村级电商终端、庄稼医院等基层网点开展自纠自查,避免出现损害供销社形象的违法行为。
(二)明确工作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县(区)供销社在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商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在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确保供销系统食品、农资商品安全可靠。
(三)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有效防范。各县(区)供销社要督促各基层组织健全制度,加强商品质量日常管理。各级食品、农资商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和落实货源监管、进货查验、仓储保管、销售监控、价格监督、网点管理、运输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台账管理,建立落实索证、索票和质量保证制度,查找工作漏洞,抓好问题整改,对存在问题即查即改,杜绝遗漏。严格责任追究和防范假冒伪劣,保证供销系统经营的食品、农资商品质量合格,杜绝系统内违法案件发生。
(四)建立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区)供销社要明确牵头股室和联络人员,建立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加强检查、清理、自纠数据统计和情况综合汇总,于2019年1月25日、2月25日、3月25日向市供销社和当地主管部门报送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可由省供销联社门户网站通知栏下载)。重要信息、经验做法、典型案例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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