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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指导站 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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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以省人大常委会第50号公告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条例》制定背景

(一)《条例》是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强调“搞好农村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制定《条例》将加快我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条例》是衔接上位法的客观要求。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1997年我省制定的《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虽经2004年6月、2010年9月两次修正,但在财产管理上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且在内容上与上位法存在较大差异,需“废旧立新”、新制定《条例》。

(三)《条例》是固化有益做法解决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集中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经济合同和监管平台管理以及“三资”监管工作指引等政策文件,亟需把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甘肃特色,实现有法可依。加之我省农村集体财产逐年增加,要实现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目标,任务重、难度大,还存在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效益不充分等问题,需通过立法系统推动解决。

二、法律法规依据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核心依据,严格遵循宪法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立足甘肃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实际,细化上位法要求,形成符合我省省情的具体管理规范,确保立法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条例》共七章37条,构建了覆盖农村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全链条、全流程的管理体系,各章节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7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集体财产定义,界定资金、资产、资源具体范畴;确立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民主管理等基本原则;强调集体财产保护,保障妇女平等权益;划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健全财产管理架构基础。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813条)规范账户管理,实行“一个基本账户”制度及专用账户管理;明确收支核算、账款核对要求,推行非现金结算和线上审批;强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建立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第三章资产资源管理(第1421条)要求建立资产资源动态台账并纳入全省信息化监管平台,规范无形资产核算;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账实相符;明确资产资源经营、评估、移交、处置的程序和要求;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四章投资和收益管理(第2227条)明确多样化投资经营途径,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等资源;建立投资风险防控机制,要求开展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实行“双台账”制度并纳入平台登记;明确收益分配原则和可分配收益顺序,允许对集体有贡献的非成员给予部分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2832条)推进全省统一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明确五级数据报送和审核责任;要求农村集体财产流转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建立常态化财产公开机制,明确财务季度公开、重大事项及时公布;强化审计监督和成员质询权,确保管理阳光透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335条)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非法干预管理活动或履职不到位的责任;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处分及刑事责任;明确违反《条例》行为的兜底处罚依据,强化法律约束力。

第七章附则(第3637条)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明确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时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职能;规定《条例》施行时间及原条例废止事宜,确保平稳过渡。

 http://www.gsrdw.gov.cn/newsDeail.html?id=35924